国开电大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知识点

网课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内容丰富、材料浩繁,给大家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学习这门课程可以运用恰当的方法或者称之为技巧,将难转化为易。在此,向大家提供四种学习方法。

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了解中国历法制史发展的几个历史阶段,便于掌握我国法制发展的脉络,了解各个历史阶段不同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经济基础以及其阶级本质。

中国法制史大致分四个历史阶段。从夏朝进入奴隶社会,历经商朝、西周、春秋时期都属于奴隶制法制。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从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直到鸦片战争以前的清朝,经过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各王朝所建立的法制都是封建法制。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一时期又出现了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1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

表一: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
历史阶段 朝代 性质和特点
奴隶制法制 夏、商、西周、春秋 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以神权法作为指导思想,刑罚残酷,处于不公开的秘密状态。
封建制法制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 代表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逐渐确立了儒家正统法律的指导思想,唐律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清末、太平天国、中华民国、根据地 出现了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律。
社会主义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代表人民的利益。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
法律产生以后,有它自身的发展历史,这种历史发展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与发展、敌对阶级的矛盾与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与斗争,都会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但是在同一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变化,并不影响其阶级本质,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内容和体例作些调整,使其更能符合新情况的需要。因此每个王朝建立后,在进行新的立法时,总是在前朝原有的法律基础上,“有所损益”。所谓“损”,就是去掉过失的;“益”,就是增加现时需要的新的内容。内容的变化,也往往引起体例的变化。从法律制度本身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律制度正是由于历朝历代不断损益因革,随着统治者立法经验的积累,法制建设也不断成熟与完善。

以汉律前后的变化为例谈律典的因革演变关系。汉律是从战国《法经》发展而来的。商鞅在秦国变法,就是在《法经》六篇基础上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六篇,汉律又在秦律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这就是汉朝的《九章律》。三国时,魏律又在汉律九篇基础上增加九篇,共十八篇,并把《法经》以来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具律》是总则性的一篇,《法经》置于最后,《九章律》置于中间,而《魏律》置于律首。这次在体例上所做的调整,从律典体例上说更为合理。

三、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我们以法律思想为例来说明如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大体一致,都是神权思想,具体表现在“天命”、“天罚”。发展到西周,出现“明德慎罚”思想,它包含神权思想,同时强调德的作用。这一思想奠定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总体上,奴隶制时期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吸收了“明德慎罚”思想,并进一步完善。在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地位独尊,具体表现为德刑并用、顺天行刑。那么儒家思想成为我国两千年来封建立法的指导原则。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一度作为各诸侯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延续到秦朝。教材中所列的战国和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法家的具体体现。清末我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时的法律指导思想表现为两面性,一方面极力维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另一方面又保护帝国主义在化的的利益。这样一分析,我们就能够清晰、准确、快速地把握教材中需要掌握的所有立法指导思想。我们用一个表格更能清晰地表现出我国古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历史演变。

历史时期 思想 内容 朝代
奴隶制时期 神权法思想 天命、天罚 夏、商
西周 明德慎罚
封建制时期 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导 法家思想(三个方面) 战国
法家思想(三个方面) 秦
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确立 汉
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成熟 唐
半殖民地半封建制时期 封建性与殖民性 清末
四、按照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我们以民事立法为例。因为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发展演变而来,当时的生产力非常低下,所以夏朝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简单,教材没有介绍。到了商朝,由于史料缺乏,教材只谈了商朝的婚姻家庭和王位继承制度。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民事法律关系逐渐丰富。这些变化在课本中都有反映。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增加了所有权、契约关系,再加上已有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两汉时期又出现了类似现代民法中行为能力的相应规定。以后各章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在此基础上有所增损。以专题形式进行学习同样适用于刑事立法、诉讼立法、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等。

五、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
中国法制史教科书在编写体例上有一定的规律,每章大致包括立法概况、法律形式、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内容等几部分。阅读教材时,有意识地找出前后有哪些变化,每一项制度有它产生、发展的过程,有延续性。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当统治阶级认为不适应需要时,往往就制定新的制度而取代旧的制度。大家通过对比,便知道前一个王朝与后一个王朝的法制发生哪些变化,即便同一王朝前后不同时期也有变化。通过前后对比,就能加深记忆。以立法指导思想为例,西周时期是以“明德填罚”为立法思想。战国、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各提出三点,这两个时期有些类似,因为都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但也有不同点,即秦朝强调法令统一。汉朝又有所不同,汉初是以“约法省禁”为指导,汉武帝以后则以“德刑并用”为指导。对比之后,就容易记了。

六、以点带面、以面含点。
点指概念、名词。具体的名词和概念就是浓缩的一个知识点,往外扩充就成为简答题、论述题的内容。比如《法经》,最基本的情况包含在名词当中,围绕基本情况稍作展开就是简答的内容,再加上说明和评价就是论述题的内容。所以,万变不离其宗,宗可以说就是名词、概念。以点带面可以帮助大家在复习时发现教材中的考核点。在教材里每一章节都存在大大小小的考核点,大家在复习时要注意并善于发现其中的考核点。大的考核点可能是简答题或论述题,小的考核点可能是填空题、选择题或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