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国际公法学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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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有它自己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

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翻译成中文的是美国的传教士丁韪良(1827—1916)。他于1864年把国际法学家亨利·惠顿(1785—1848)于1836年出版的《国际法原理》翻译为《万国公法》。

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合和约》对国际法的发展有划时代的意义,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法的产生和繁荣起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进入现代的发展时期。主要表现是:

1.国际法主体的增加。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扩大。

3.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四、国际法的渊源的含义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家的学说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五、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有国际求偿能力。

六、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其特征有: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我国对国际法发展的重要贡献。

七、国际法编纂的概述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编纂的形式:(1)全面编纂 (2)个别法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的历史发展,国家间的官方编纂活动开始于十九世纪。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的编纂有了更大发展。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负责编辑国际法的主要机构。该委员会1948年经联大选举正式成立,现有委员34名。

联合国的其他机构通过制定公约也参与国际法的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