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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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大学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
(第一次)
第一题:
【案情】
王某,男,48 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2012 年 12 月 19 日,王某用从李某处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物品制作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12 月 22 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玩到中午 12 点 20 分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交给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12 点 30 分许,该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当场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他在 2006 年 2 月曾经偷过同事吴某的一部手机(价值 1600 余元),经查属实。
【问题】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1、王某构成爆炸罪。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实施爆炸,造成1死亡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题:
【案情】
谢某,男,26 岁,XX 市公交公司 XX 路车队司机。
2012 年 10 月 14 日早上 7 时许,谢某驾驶 XX 路 XXXX 号车搭载着 20 余名乘客驶近 XX 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在此站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 XXX 路车正在其右前方靠边行驶准备进站。
为了抢在 XXX 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 XXX 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此时,在站上候车的 50 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谢某的车速度快、惯性大,车下乘客躲闪不及,以致 13 人被撞倒刮倒受伤。同时,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跌倒或与车内设施发生碰撞,造成 9 人受伤。经过法医鉴定,受伤乘客中 4 人重伤,6 人轻伤,11 人轻微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问题】
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
这里有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区别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点是区别两种罪名的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的的客体是固定的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人群或者公\私财务.在此案中对于人群的数量和人员的出现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处理原则应该是按一罪处罚,这个属于事实上的一罪,本案的情节和谢某的主观方面处罚,依据受伤群体的程度和国家受损害的程度,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
在此案中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过失的行为,另外要说明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为本罪要求作案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
(第二次)
第一题:
【案情】
胡某,女,33 岁,无业。
2013 年 5 月 6 日,胡某无意中在某证券公司门前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名字为吴女士的身份证。胡某便用自己的照片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然后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6 月 26 日,胡某持该卡在某商场刷卡购买了约 16000 余元的物品。
经查,胡某 2006 年 8 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8 年7月刑满释放。
【问题】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因而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2.根据《刑法》第196条之规定: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之前触犯的故意伤害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第二题:
【案情】
赵某,男,17 岁,辍学在家。
赵某与张 XX 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 XX。2013 年 7 月 8 日晚,赵某经过与韩 XX
商议,赵某手持其前一天从某武装部部长家中偷来的一支“六四式”手枪、韩 XX 手持尖刀闯入张 XX 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 XX 要求其拿 10 万元解决问题。张 XX 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崔 XX、丁 XX 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在搏斗过程中,崔 XX 被赵某开枪打死,丁 XX 被韩 XX 用刀杀害。韩 XX 随后被击毙。赵某被击伤后抓获归案。
【问题】
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 1、已构成盗窃枪支罪,因已满16周岁,符合该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构成绑架罪,为主犯,根据刑法239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在妨害公务行为过程中致人死亡,符合想象竞合犯特征, 应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故意杀人罪认定处理,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
(第三次)
第一题:
【案情】
任某,男,17 岁,某校高中二年级学生。
任某特别喜欢玩电子游戏。2013 年暑假期间,任某将父母给他的 1000 多元学费拿来玩游戏花了个精光。由于学费没了着落,又不敢再向父母要,任某于是便动起了盗窃的邪念。8 月 21 日晚 11 时许,任某“全副武装”,带着手电筒、匕首、胶带纸、照相机等,来到某学校宿舍区后,翻窗进入 302 室王某家中行窃,不料惊醒了王某,随后他用匕首威胁王某不许出声,并将王某手脚用胶带纸捆绑好,继而用事先准备好的照相机拍下了王某的裸体照,警告其不得报案,否则将予以“曝光”。任某在王某家中共搜得现金人民币3000 余元。
【问题】
任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任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构成盗窃罪是没有疑问的,这里涉及到一个转化行为,他用匕首威胁王某不许出声,并将王某手脚用胶带纸捆绑好,这里使用了暴力,是明目张胆的抢劫行为。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但是任某没有年满十八周岁,作为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也是相应的处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未成年人责任承担能力跟成年人有明显区别。

第二题:
【案情】
胡某,男,29 岁,无业。
2013 年 9 月初,胡某通过国外的网站下载了大量的淫秽色情节目,并用光盘刻录机进
行复制,制作了大量的淫秽光盘,之后便在网上登出广告开展邮购服务。为吸引别人注意,胡某还制作了一个网站,将其制作的淫秽光盘中的部分内容上网,供人免费欣赏。短短两个月内,该网站的点击率就高达 7000 余人次,胡某也卖出淫秽光盘达 800 余张,从中
牟利 1 万余元。经查,胡某 2010 年 10 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问题】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 1、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前走私淫秽物品行为与其构成牵连犯关系,按从一重处原则,应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认定处罚。对于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为促销广告宣传手段,也为牟利目的,根据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应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行为。
2、依据刑法第3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情节严重,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
3、对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缓刑期满不必再执行,也不构成累犯。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
(第四次)
第一题:
【案情】
陈某,男,48 岁,XX 海关关长。
陈某任 XX 海关关长不久,某石油制品公司的总经理方 XX 经过陈某的下属朱 XX(男,
35 岁,XX 海关工作人员)牵线,认识了陈某。随后,方 XX 便通过朱 XX 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2008 年 9 月至 2013 年 6 月,陈某共收受方 XX 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 85 万余元、现金人民币 30 万元、美元 2 万元。朱 XX 收受方 XX 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 8 万余元、现金人民币 3 万元。这期间,陈某明知方 XX 所在公司不符合从 XX 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却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 XX 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 本。方 XX 所在公司持这 38 本《手册》,多次从 XX 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税进口的 30 余万吨蜡油、基础油等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共计逃缴税款 9000 余万元。
【问题】
对陈某、朱 XX、方 XX 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陈某犯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弊,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陈某应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2、朱某构成受贿罪,为斡旋受贿行为,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应判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朱某又构成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第392条之规定,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朱某应以受贿罪和介绍贿罪数罪并罚。
3、方某所在的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和走私普货物、物品罪,方某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应以两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93条规定,犯单位行贿罪,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题:
【案情】
许某,男,45 岁,某市市委办公厅主任。
2010 年 3 月至 2012 年 9 月间,先后有 3 人送给许某高级照相机、彩电、音响等物品
及现金,总值人民币 160 余万元。许某收受财物后,给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有关人员打招
呼,帮助该 3 人违反规定提升了职务。但许某并未将所收受财物分给有关办事人员。经查,许某已婚,但自 2009 年 7 月起直至 2012 年 11 月案发时止,三年多的时间里,他一直与陈某(女,26 岁)以夫妻名义同居,其邻居们也都认为他们就是“两口子”。
【问题】
对许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也以受贿罪论处。本案中,许某主观上出自故意,客观上非法收受了别人的财物,总值人民币16万余元,并通过市委组织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有关部门应责令许某退回财物,并按适当程序,取消3位请托人提升的职务,同时给予许某行政处分。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许某的同居行为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应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对许某应以受贿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